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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(blog)已經成為時下流行之個人抒情平台。尤其部落格的功能可以讓使用者在網頁上發表個人想法文章、刊登圖片供網友點選閱覽,並提供其他網友回應或留言的機制,因此深深受到一般網友的歡迎,人氣旺或是文字優美的部落格作者,甚至於會被網友封為「寫手」。值得注意的是,寫手們自己嘔心瀝血的創作固然大受網友歡迎,但是如果寫手們大量使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得文章、圖片、音樂或影像等,就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相關規定。

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/撰文:姜智逸 律師

 

部落格(blog)已經成為時下流行之個人抒情平台。尤其部落格的功能可以讓使用者在網頁上發表個人想法文章、刊登圖片供網友點選閱覽,並提供其他網友回應或留言的機制,因此深深受到一般網友的歡迎,人氣旺或是文字優美的部落格作者,甚至於會被網友封為「寫手」。值得注意的是,寫手們自己嘔心瀝血的創作固然大受網友歡迎,但是如果寫手們大量使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得文章、圖片、音樂或影像等,就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相關規定。  

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所謂著作權,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,而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規定: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」。換句話說,著作人於完成其著作後,即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(即姓名表示權、公開發表權以及禁止不當修改)及著作財產權(如重製、散布、改作及公開傳輸權等),任何人未經授權原則即不得加以利用。  

因此,落格寫手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,將音樂(音樂著作)、歌曲(錄音著作)或文章(語文著作)、圖片(美術著作)刊載於個人部落格上,就會有侵害著作權人之「重製權」(著作權法第22條)及「公開傳輸權」(著作權法第26條之1)之的可能性。  

以下簡要說明「重製權」與「公開傳輸權」的規定:

著作權法上所謂「重製權」,是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,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,「重製行為」是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

此外,著作權法上所謂「公開傳輸權」,乃指「公開傳輸行為」係著作權人之專有權利;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「公開傳輸行為」是指以有線電、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  

「重製權」與「公開傳輸權」都是著作權人才能享有的權利,因此部落格寫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,將其著作上傳、下載、傳送或儲存之行為,即可能已侵害著作權人之「重製權」;而若將其著作刊載於個人部落格上,使部落格瀏覽者可以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選擇想要接收之著作內容之行為(對公眾提供),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26條之1「公開傳輸權」之規定。  

還有一種更不可取的情況,就是部落格寫手們把著作權人的著作加以轉載,並且用自己的名字當作者(例如:轉載王小明的文章,卻標明作者是陳小五),這是侵害著作權人的「著作人格權」,也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。  

從以上的分析,部落格寫手如果要刊載別人的著作,必須要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,否則可能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,依法最高可處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(侵害著作人格權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),以及負擔民事賠償責任,提醒各位部落格寫手應該特別注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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